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深环〔2005〕315号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大道(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现阶段对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四、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