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赣交运安字[2005]106号
颁布单位:江西省交通厅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8月上旬,《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下达后,我厅即召开了全省交通局长会议,专题部署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11月上旬,省运管局到各设区市调查了解清理整顿情况并召开全省运管处长会议听取清理整顿挂靠经营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从目前情况看,各市已普遍进行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工作,大多数市已经成立了相关领导工作机构,制订了工作方案,有的市、县已结合当地实际,开始采取清理脱钩、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公司化经营等多种方式对挂靠经营进行清理整顿。37号文件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正在逐步落实,占全省营运客车70%的11000多辆客车已按统一规定办理了承运人责任险,gps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正在启动,《江西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西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期限管理规定(试行)》已由省运管局印发施行。总体看来,清理整顿工作平稳,但进度较缓慢,各地发展不平衡,与原定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部分地方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仍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尚有 四个设区市还没有成立相关工作机构,没有印发工作方案。部分运输企业对清理挂靠认识不到位,清理工作较被动,少数企业与挂靠车主矛盾比较尖锐。

  各市、县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形势,认真对照37号文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完善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态度积极,精心操作,一抓到底,取得实效。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对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挂靠经营对运输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危害,充分认识挂靠经营对运输经济秩序与运输安全的危害,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挂靠经营对贯彻落实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做实做强运输企业,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维护运输秩序,规范运输经营,形成客运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整体素质水平,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切实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把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步调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清理整顿挂靠经营的工作方案上来。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坚决贯彻落实37号文件,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尚未成立相关领导工作机构和未制订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市、县,要立即按37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按照全省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管机构,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主管部门,更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好清理整顿挂靠经营的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清理挂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不断推进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省运管局要加强对各设区市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编发清理整顿工作简报或动态信息,积极发掘、总结和交流清理整顿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调研、制定政策性措施,对清理挂靠、实行公司化经营取得成效的设区市、县和运输企业实行政策引导,推动清理挂靠工作健康有序的深入发展。

  四、要确保稳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挂靠经营工作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做好企业干部职工和挂靠经营者的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和化解矛盾,预防道路客运秩序的混乱,预防发生群体事件,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确保道路客运和社会的稳定。

  五、要加强监管,确保客运安全。时近年终,春运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各地要严把车辆技术关,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切实落实对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和营运客车的安全监管。客车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超载、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确保客车运行安全。要继续抓好营运客车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工作,抓好营运客车安装gps的工作,增强客运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

  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稳步地推进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促进我省道路客运事业健康地发展。
                       

 江西省交通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