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渝财资产〔2008〕69号 |
颁布单位:重庆市资产管理处 |
市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的相关规定,为促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核定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编制核定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申报单位
占有、使用业务车辆的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编制申报程序
1、占有、使用业务车辆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核定。
2、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报,结合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编制、职能、业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数下达单位,同时印发车辆编制证(样式附后)。
三、编制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附编制核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单位“三定”方案;
3、国家主管部门对车辆编制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行政单位需提供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公务车编制数(附批准文件);
5、现有车辆状况表(表样附后,纸质及Excel电子表格各一份)。
四、编制申报时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首次申报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7月10日。
行政事业单位有影响车辆编制核定的重大事项发生,需调整或重新核定车辆编制的,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按编制申报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现有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按照《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应纳入业务车辆管理范围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业务车辆编制使用手续,规范业务车辆管理。
2、严禁无编、超编配置车辆。对无编、超编配置车辆行为,市财政一律不予审批经费,不予安排相应的燃修、保险费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3、考虑到现实情况,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有数超过编制数的车辆,由单位在2-3年之内消化,期间不得新购车辆。
4、为建立业务车辆管理数据库,为下一步实施动态管理奠定基础,请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业务车辆编制数,于编制数下达后30日内,一车一证填写车辆编制证反馈市财政局,反馈的编制证要求同时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榆 张艺 联系电话:67575207 67575209
附件:1.编制核定申请表
2.车辆编制证样表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辆情况表
二OO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