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京环发〔2006〕21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已于2005年12月30日开始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去年12月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为使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停止销售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国Ⅲ轻型汽车。
    二、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型目录。
    三、请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销售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未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国Ⅲ轻型汽车库存车的处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