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京常字(1987)19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决议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速限制的报告,同意所提意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机动车行经上下行4条以上(含4条)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其它设有信号灯和岗台的交叉路口的时速不准超过25公里。在其它情况下的时速限制,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