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6号),以及《关于印发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汕府〔2014〕92号)等规定,汕头市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第四阶段(国ⅳ)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地区范围
    汕头市全市范围。
    二、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时间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均执行国ⅳ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三、机动车国ⅳ标准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机动车国ⅳ标准是指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陆国家环境保护部(www.zhb.gov.cn)、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查询。
    四、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外市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时,公安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机动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未列入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环保部门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部门停止其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外市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保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