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澄财工贸〔2016〕12号 |
颁布单位: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和无锡市财政局、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工贸〔2016〕35号)以及《江阴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2016年在本市购置上牌、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2016年本市建成投运的、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
三、补贴条件
(一)车辆购置补贴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补贴);私人消费者应为本市登记户口的自然人,非本市户籍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2、车辆须于2016年在本市汽车销售机构(4S店)购置开具销售发票(二手车、转让车除外),并在本市公安局登记上牌。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在本市至少设立(委托)1个符合条件的固定售后服务点,汽车销售机构及售后服务点按要求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登记备案。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充电服务建设运营企业,并在市新能源推广办登记备案;
2、充电设施为对外营运的公用或专用充电站(桩群),单个充电站(桩群)的各类充电桩不少于8个(或直流充电桩不少于4个),并通过市推广办组织的验收,具体要求参照《江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四、补贴标准
2016年市级补贴标准按照省级补贴标准1:1比例进行配套。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车型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桩群)的市级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报及拨付方式
(一)申报方式。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市经信委1033室)申报,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统一汇总后申报;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应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上报。申报材料一式叁份。
(二)申报时间: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上月资金。
(三)拨付方式。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省、市补贴资金一并拨付。公共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相关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六、申报材料
1、车辆购置补贴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必须包括车长、电池组容量KWH、纯电动续驶里程R、纯电动汽车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等)、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10)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且只能在江阴市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财政优先保障公交车辆购置补贴,除公交车辆外其他单个企事业单位购置客车指标不超过30辆。
八、附则
1、本细则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2、本细则由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