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宜政办秘〔2016〕29号 |
颁布单位: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安庆供电公司:
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着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互联网+为助力,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通过市区先行、县市推广、乡镇带动,争创全国新能源汽车车桩一体“双十双百”示范城市。
二、发展目标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2016年至少建设1700个公共充电桩(其中安庆城区1000个、市辖一市六县城区各100个),4个公交充电站(共计99个充电桩)及信息智能管理平台。到2020年,实现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按比例配建;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组织编制安庆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安庆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安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安庆供电公司。除标明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明确配建要求。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安庆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和增容费,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责任单位:安庆供电公司、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推进设施建设。着力推进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构建智能平台。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统一信息交换、促进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六)引入社会资本。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采取PPP合作模式,通过地区特许经营选择优质的投资主体参与我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
(七)加快推广应用。推动形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乘用车、物流车、环卫车、旅游观光车“六位一体”的大交通发展体系,塑造全新的绿色、环保、创新、协同、开放的新能源产业城市形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
(八)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投融资与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安庆银监分局)
(九)开展示范推广。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和“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庆供电公司)
(十)加强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的电力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安庆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PPP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小组成员,统筹协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二)强化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城管局负责、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三)简化报建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已有停车泊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有关政策。构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市场化机制。出台我市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允许充电服务企业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五)营造舆论环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充电设施的使用及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