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包府发〔2014〕21号
颁布单位:包头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9日

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以控制颗粒物污染为重点,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包头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燃煤锅炉治理、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等六大工程,坚持依法治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分区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全力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实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牵头单位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和督办落实,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负责具体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六大工程”,重点完成露天煤场料场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火电企业30万千瓦以上机组取消旁路及脱硫改造、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体系建设等工作;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治理、生活服务业燃煤设施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业炉灶油烟治理等工作完成任务量的50%以上;实施煤炭管制措施。
    2015年,全面完成城区供热燃煤锅炉治理、生活服务业燃煤设施治理、城市建成区餐饮业炉灶油烟治理等工作;工业废气、城市扬尘、城市生活污染治理等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城区空气质量得到初步改善,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城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4%左右。
    2016年,“六大工程”初见成效。工业布局、产业结构日趋合理,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巩固城市燃煤锅炉、生活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治理成效,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城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7%左右。
    2017年,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城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降尘强度下降15%,城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要求。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1.调整优化工业企业布局。强化总体规划布局,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园区发展定位,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园区特色错位发展,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供天然气、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环境准入,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驻相应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企业,城区及周边范围内禁止新建“两高”项目和原材料工业前端产业,有序推进城区及周边现有污染企业向外五区园区转移。对布局散乱、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治理,解决现有散乱布局的中小企业集中入园问题。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实施包钢部分污染工段及周边钢铁、稀土焙烧、矿热炉冶炼、电炉冶炼、燃煤窑炉等重点、难点企业的搬迁改造。
    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配合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园区发展定位。此项工作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
    市经信委牵头,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本辖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关停取缔方案和中小企业集中入园改造方案的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旗县区政府做好承接转移的相关工作,做好辖区工业布局调整。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围绕现有产业群,大力推动支柱产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引导产品产业链向下游延伸。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改造、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和资源再生利用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2014年底前(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5至2017年实施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下降20%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工业园区和3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分工: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推动支柱产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引导产品产业链向下游延伸,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201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包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加强工业烟粉尘和烟气脱硫脱硝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染源全面进行产业技术升级和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城市建成区无法实施搬迁和取缔的工业燃煤设施(除热电厂锅炉外)必须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稳定达标。强化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加快重点企业、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包钢、包铝、希望铝业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厂区空气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包钢要完成全部尘源点治理改造工程。2014年完成火电企业30万千瓦以上机组取消旁路及脱硫升级改造工程。2015年9月底前完成火电企业全部机组的脱硝工程,实现全市火电、钢铁、铝业、铜、焦化、水泥等行业的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并按新标准稳定达标。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并与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等行业一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2017年全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时限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全力推进本辖区的污染治理工程。
    (二)城市燃煤锅炉治理工程
    4.淘汰城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及其它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锅炉(除热电厂锅炉外)限期进行取缔或清洁能源替代。远郊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和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按照“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挖掘城市建成区周边各电厂供热潜力,全面实施余热利用改造工程,采取必要的调峰措施全面增加集中供热能力。制定优惠政策和限制措施,充分利用天然气、光电互补、移动供热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统筹实施燃煤锅炉取缔、管网铺设、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加快燃煤锅炉的替代步伐。推动解决好大型企业职工生活区内的燃煤锅炉并网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2014年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量的50%以上,天然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须全部完成。2015年底前完成1170台燃煤锅炉的取缔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加快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2017年装机容量分别达到340万千瓦、6万千瓦、3.6万千瓦。逐年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7年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新建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施。
    责任分工:
    市城建委牵头, 201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供热燃煤锅炉并网改造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包钢、一机、北重、二○二、呼铁局等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业按要求完成本单位系统的燃煤锅炉拆除并网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201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服务业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市城建委、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燃煤锅炉取缔并网、清洁能源替代的鼓励政策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市城建委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加快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使气源满足城市用气需求;负责督促各电厂实施余热利用改造工程,各有关电厂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机组余热利用改造工程;负责供热计量改造、收费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积极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建设,完成装机容量要求。
    5.严格煤炭管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禁直接使用硫份高于0.5%、灰份高于16%的煤炭,对发电用煤实施严于设计指标煤种的煤炭管制措施。重新修订《包头市煤炭市场发展规划》,建立专营煤炭市场,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建立入境检测制度,严禁劣质煤炭进入市区使用。制定煤炭销售及使用企业煤质检测工作方案,加大对用煤单位的监管力度,增加煤质检测频次,对违规销售、使用超标煤炭的企业、单位予以查处。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络,建立经济补贴制度,鼓励居民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新建高硫份、高灰份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制定并实施全市洗煤生产和利用工作计划,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分工:
    市经信委牵头,2014年6月完成《包头市煤炭市场发展规划》的修订。明确经营性煤炭市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建立煤炭专营市场及全市洗煤生产和利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逐年提高原煤入洗率,推广居民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建立入境检测制度。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建立道路煤炭运输入境快速检测站并开展管制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检测技术服务。
    市质监局牵头,2014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煤炭销售及使用企业煤质检测工作方案》,加大对销售煤炭、用煤单位的检测和监管力度。市环保局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工程
    6.整治饮食服务业、商业网点、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业燃煤设施和油烟污染。对城市建成区(不含连片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所有饮食服务业、商业网点、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业的燃煤设施(包括燃煤烧烤、燃煤茶炉、燃煤饭灶、燃煤取暖炉等)进行全面整治,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2014年完成总任务量的50%以上,2015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目标任务。城市建成区(不含连片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餐饮业所有炉灶必须安装和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2014年3月前完成基础调查,2014年年底前完成总任务量的50%以上,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目标任务。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与市食药局、商务局、工商局、城市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燃煤设施和油烟污染联合整治组,开展专项整治。食药部门重点负责饮食服务业,商务部门、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商业网点、商贸市场,城市执法部门重点负责流动摊点、露天市场。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7.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解决居民燃煤散烧污染。全面启动城市建成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居民生活燃煤散烧量大、小企业混杂、位于城市上风向的集中连片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多方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支持政策,强化项目征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改造氛围,确保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96278户城市棚户区(城中村)、集中连片平房区改造任务。
    责任分工:
    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8.严禁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严禁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禁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焚烧落叶和秸秆。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强化垃圾收集站点管理,严禁垃圾随意倾倒和焚烧。城市建成区禁止经营燃煤烧烤,严禁露天烧烤。
    责任分工:
    市城市执法局牵头负责严禁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市农牧业局牵头负责禁止农村秸秆焚烧行为,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四)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程
    9.治理煤场、料场扬尘污染。严格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和《包头市煤场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大青山以南地区的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料场进行清理,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采取关停取缔和全封闭治理措施整治煤场。合理规划集中煤炭储运区,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煤炭企业集约化经营。2014年完成保留煤场和物料堆场的全封闭治理工程。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石拐区政府、土右旗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10.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两侧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砂石料场关停取缔和治理工作。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硬化,减少城市裸地面积。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六大区域绿化工程,减少自然扬尘,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以上。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需修复和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达90%以上。
    责任分工:
    市国土局牵头制定包头境内G6高速公路、110国道两侧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整治方案。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土右旗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砂石坑、渣堆进行整治,对碎石加工企业、选矿企业及料场进行全面清理。
    市林业局牵头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各有关旗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落实。
    市城建委牵头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各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落实。
    11.强化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要设置全封闭围挡墙,采取洒水降尘、封闭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要进行硬化,进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作为企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随意倾倒。规划建筑垃圾、拆迁垃圾倾倒场所,对垃圾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垃圾清理整治工作。
    责任分工:
    市城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市城市执法局负责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和建筑垃圾乱拉乱倒的查处。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垃圾的清理。
    12.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做好城市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和区间道路的清扫保洁,提高机扫率,减少人工普扫造成的扬尘污染。做好主要道路路面硬化及两侧的绿化,减少城市裸露面积和裸地扬尘。杜绝车辆带泥上路。加强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及其它散状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实行密闭运输。加大对各类运输车辆道路遗撒外漏的检查和处罚力度。2014年底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密闭,2015年底粉状物料运输车辆要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2017年全市主要道路机扫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监管。
    市城市执法局牵头制定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实施方案。昆区政府、青山区政府、东河区政府、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程
    13.推进机动车尾气检测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快制定出台《包头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按照《包头市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2017年底前环保标志发放率达80%以上。凡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不得上路行驶。实现机动车检测情况执法检查常规化。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
    14.加快淘汰“黄标车”。积极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资金补助、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淘汰“黄标车”。制定实施《包头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我市车辆的审核把关。
    责任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合格标志、限行制度的落实,并加强外埠转入我市车辆的审核把关,逐年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包头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15.推进清洁能源公交、出租车发展。切实加大交通设施建设力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清洁能源更新改造,同步跟进清洁能源供应网点建设。坚决取缔燃煤取暖电动车的运营。严格查处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助力车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2017年底前公交分担率达到20%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90%以上。
    责任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共交通优惠优先政策,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的清洁能源更新改造。
    市城建委负责同步跟进清洁能源供应网点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无牌无证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残疾人助力车上路行驶和燃煤取暖电动车的取缔工作。取缔工作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
    16.提高油品品质,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使车辆排放标准与车用燃油标准相匹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2014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按时限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商务局完成全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六)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工程
    17.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调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取消工业区(三类区)的设置,调整为一般工业区(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城市建成区周边的企业在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要求的执行期限完成厂区环境质量的达标。2014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加强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建立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在2014年3月底前调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年底完成上风向主要园区和工业企业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18.强化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实施空气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014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5年进一步扩大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建成覆盖全市域的大气监控预警系统。制订《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研究,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气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调机制,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机构队伍建设,2015年底以前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并完成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
    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与市气象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研究,完善监测预警系统。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并建立工作制度与领导机构。
    四、加强领导
    为保证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略)
    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志勇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邵文祥担任,副主任由包头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张进忠担任,成员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郝俊星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邹龙汉、市环保局纪委书记杨海清担任,成员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政府主导、分区负责、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各责任地区、部门、各大企业要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由一把手负总责,做到任务分解明晰、责任到人。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制定方案、督查督办、服务协调等职能。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要对本辖区、企业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2014年3月底前各地区、各大企业要制定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从旗县区政府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社会环境管理机制。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纪检、监察、组织、环保部门共同督查机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治污,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及时修订《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快出台《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保、公安部门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执法联络员制度、24小时案件移送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真正做到“硬执法”。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和驻厂员制度,对重点企业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发改、经信、公安、监察、环保、国土、规划、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大治理投入,完善补贴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设立包头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将环境相关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重点难点企业的搬迁改造补偿资金。对能效和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域,鼓励其它企业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绿色信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信贷支持。严禁向环境违法企业提供非环境治理项目贷款。
    (四)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全民参与
    完善新闻发布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季度主动公开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畅通12369环保热线等信访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计划,在各大主流媒体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专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宣传和提倡广大市民节庆日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附件1:包头市2014—2017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工作责任分工表
附件2: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业重点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