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浙交〔2016〕64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国土资源局:
农村道路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设施。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道路改造提升涉及用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界定农村道路,严格控制用地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581号)有关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关地类定义,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界定为农村道路。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不属于农村道路。农村道路范围之外的公路改造提升建设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二、科学制定农村道路改造提升方案,集约节约用地
各地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制订农村道路改造提升方案,合理确定道路的宽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农村道路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5米。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道路,可适当增加安全防护空间,确保交通安全,路基增加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为确保农村村民和学生上下车安全,需要在建制村和学校附近设置港湾式停靠站的,停靠站宽度不得超过2.5米。
三、严格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把关,加强用地监管
改造提升后的农村道路,其用地性质仍为农用地,今后如转为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或纳入国家公路网络体系的,需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道路的认定和改造提升建设的用地情况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农村道路认定标准和范围的公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工程监管、动态巡查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道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动态监管,杜绝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