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五项地方环保标准的批复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渝府〔2016〕3号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你们《关于批准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系列修订标准的请示》(渝环文〔2015〕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1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请你们按照程序予以公布并牵头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