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台州市鼓励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台州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不含国Ⅰ)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不含国Ⅲ)的柴油车。2014年全市淘汰黄标车3.8万辆,其中椒江4500辆,黄岩5000辆,路桥6100辆,经济开发区100辆,临海4900辆,温岭8500辆,玉环4100辆,天台1800辆,仙居1500辆,三门1500辆。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淘汰黄标车。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政府带头、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一是体现表率作用。2014年8月底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淘汰所属全部黄标车;2014年11月底前,所有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完毕。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三是分阶段逐步推进。不断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实施有时间区分的差别化补贴政策,不同申请时间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同时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机动车排放环境管理。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续,禁止机动车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2014年6月底前,全市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力争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严格实施机动车淘汰报废制度,确保报废机动车的唯一性并解体到位。
(二)制定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制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以及办理程序,同时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到位。各级政府及管委会落实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按车辆归属地政府支付原则,对2014年6月1日开始到2015年底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分类补贴政策,对以报废方式提前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给予相应补贴。实施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从2014年至2015年两年里,分三个时段执行差别化补贴政策,在2014年12月1日前申请淘汰的车辆,按标准享受全额补贴;在2015年7月1日前、2016年1月1日前申请淘汰的车辆,补贴标准分别按全额的80%、60%的幅度逐步递减。
(三)实施严格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划定并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限行区域。对所有本市及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政策实施限行。2014年6月15日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出台黄标车区域限行通告。2014年6月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城区道路和高速公路、主干道禁止黄标车通行。完善黄标车限行标志设立,在限行区主要道路入口设置限行标志牌。
(四)加大黄标车违法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加大黄标车执法监管力度,对黄标车驶入限制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黄标车车辆信息纳入“天网工程”、“电子警察”等监控平台进行抓拍,违法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加快各县(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黄标车和超标车的路检和遥检执法。
(五)加强黄标车限行和淘汰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城市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黄标车限行区域、违法处罚、淘汰补助等相关政策,争取广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研究建立点对点提醒业务,将具体的政策分时段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黄标车主,促进黄标车主观念转变,加速淘汰黄标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等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黄标车淘汰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实施黄标车淘汰方案及补助政策,摸清底数,细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本级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定期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督查,通报督查结果,狠抓问题整改落实。各地要定期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督查,掌握工作进度。坚持把黄标车淘汰工作纳入“两个社会”考核以及生态市建设等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按规定实行区域限批等措施。
附件:黄标车淘汰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进行责任分工,做好本辖区范围黄标车淘汰工作,对符合车辆淘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奖励补贴。
二、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县(市、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及黄标车区域限行方案;负责牵头机动车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发放;负责黄标车限行和淘汰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黄标车区域限行方案;负责提供黄标车车辆信息,审核车辆提前淘汰的有效性,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手续,禁止台州市籍黄标车市内过户;负责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域标志牌,加大机动车违法上路执法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及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市本级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组织出租车安装三元催化装置。
六、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的公务黄标车淘汰工作。
八、市国资委:负责国企黄标车淘汰工作。
台州市鼓励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本市黄标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台州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Ⅰ、Ⅱ柴油车)。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属于提前淘汰。
(五)省及市、县际营运客车、集装箱运输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的上述类型车辆。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 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 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3. 2014年6月1日前强制注销的机动车。
三、申请期限与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15年12月31日截止。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同一车辆,在2014年12月1日前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贴标准;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为全额的80%;在2016年1月1日前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为全额的6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全额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际、市际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贴5万元/辆;县际班线大型营运客车、20座以上旅游车另行追加补贴2万元/辆;县际班线中型营运客车、10—19座旅游车另行追加补贴1万元/辆;集装箱运输车另行追加补贴3000元/辆。追加补贴在2014年至2015年期限内不执行逐年递减政策。(集装箱运输车辆已享受地方政府油改气补贴等政策的不再给予3000元补贴)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先将车辆交售至本辖区内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场站办理报废手续,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
(二)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则由车主签名确认。
(四)受理点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台州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 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所需携带资料:
1. 商务部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2.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
4. 车主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5. 营运客车、集装箱车需提供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受理点设置
(一)点位设立。
各地可以委托现有的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办理窗口的设置。
各地车主申请黄标车交售回收和淘汰补贴,按车辆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原所属行政区域的受理点办理的原则执行。
(二)受理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和补贴资金的核拨;
商务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的落实,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公安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交通部门负责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车辆属性的认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车辆的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资金落实,负责对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车辆的认定。
上述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各地设立的办理点 “一站式”代办,各级政府部门与代办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责任义务。
七、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各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5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各受理点汇总后报车辆所在地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商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复审,环保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环保部门向银行下达付款通知,银行接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13个工作日内。
八、政府资金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市政府将对椒江、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给予适当补助。
九、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十、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汽车,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各县(市、区)奖励补贴政策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车辆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三)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