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渝交委〔2014〕50号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北部新区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督局,各相关汽车租赁经营者: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了《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46号)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全市启用《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单位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宣传贯彻《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
三、《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