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使用监管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深公交〔2014〕216号
颁布单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对政府租赁的社会考场的监督管理,现将《深圳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使用监管规定》印发给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4年7月24日

深圳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使用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考场)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对政府租赁的社会考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考场,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租赁的、依法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驾驶资格考试的场所,主要包括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的场地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道路。
    第三条 社会考场的使用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建的政府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时,可租赁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社会考场开展驾驶人考试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驾驶技能考试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社会考场的布局及数量。现有政府考场与社会考场已能满足考试需要时,不得再接受租赁社会考场的申请。
    第五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深圳市车管所)具体负责社会考场租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租赁使用的社会考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要求,能满足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需要;
    (二)社会考场的地理位置和数量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社会考场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单个社会考场的考试能力须达到1个科目完成600人以上的日考量。
    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驾驶人考场的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社会考场应当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改造、经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考试业务。
    第七条 租赁社会考场的程序如下:
    社会考场所有人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市车管所提出出租考场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使用的申请。申请材料须包括:申请报告;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8年;《法人代表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考试场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建设材料。
    深圳市车管所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勘察,结合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实际需要,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租赁该社会考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该社会考场所有人签订租赁意向书。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拟使用该社会考场的所有资料,申请对社会考场进行验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同意使用社会化考场批复后,与该考场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使用的社会考场应当纳入我市统一的驾驶人考试运作管理体系。
    第九条 深圳市车管所全面负责社会考场的考试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我市考试指标分配办法、依据社会考场的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安排社会考场的日常考试计划及节假日加班考试计划,并通过深圳市网上车管所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深圳市车管所负责对社会考场的场地、设备、系统和车辆进行全面管理,并为考场安排配备考试员及辅助岗位工作人员,保证考试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深圳市车管所应当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及其监管系统,非警务人员不得参与考试系统及其监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考场应当遵守公安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全考场实施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考试相关的设备系统。场内不得设置任何互联网(含无线网络)接入设备。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除考试车和考试配套岗位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外,其他车辆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社会考场应当关闭所有与考试有关的设备系统。除日常的维护保养外,所有考试车辆停止运行,并停放至指定位置。考场监控室、候考室、机房等场所,安装门禁系统。未经深圳市车管所许可,考场投资方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五条 非考试时间,社会考场可对场内训练场地进行自主管理,但不得损坏场内设施,影响考试期间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试辅助岗位工作人员、考试电子设备维护技术员、保安员均应服从现场考试员的指挥,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岗位明显标识,做到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社会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该考场的考试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考场内监管设施不完善,可能产生考试舞弊的;
    (二)考试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影响正常考试的。
    被暂停考试的,考场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试。
    第十八条 社会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停止该考场的考试业务,并报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考场备案:
    (一)考场方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二)考场方有任何以考试为名直接或间接向入场进行考试的驾校或学员收取或接受任何形式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依据相关规定,驾驶人考试的标准和条件发生变化后,考场方故意推延或拒不执行改造或补建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应当停止考试的情形。
    第十九条 社会考场应有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后勤保障人员。
    社会考场应制定健全、完善、严密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工作日志和台帐,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考场应加强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出现故障的,应立即检查、及时排除。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的考试设备和考试用车,要及时申请更换,考试用车要按规定严格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
    社会考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有序、安全进行。对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和夜间考试,考试场要制定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有效进行处置。
    社会考场要按照整体规划要求,有效开展考试场地绿化、美化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环境幽雅、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