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两站站前地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哈政发法字〔2014〕11号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哈尔滨火车站、哈尔滨西客站(以下简称两站)站前地区出租汽车经营秩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两站站前地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现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两站站前地区出租汽车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区域范围:
    (一)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范围:东起颐园医大四院(原铁路医院)围墙外体,西至海关街西侧建筑红线;南起龙运宾馆、龙门大厦建筑红线,北至哈尔滨火车站主楼建筑红线;
    (二)哈尔滨西客站站前地区范围:和谐大道、西宁北路、中兴右街、中兴左街、哈尔滨大街、规划路、西站大街、发展大道、东方大街、虹桥路、民主大街、龙嘉路、东方大街合围形成的除铁路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的地上和地下公共空间区域。
    二、在两站站前地区区域范围内,违反《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行为的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站前地区分局和哈尔滨西客站站前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两站站前分局)分别行使: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未办理《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或者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
    (二)未随车携带 《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 《服务监督卡》的;
    (三)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或者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
    (五)拒绝租乘、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绕道行驶的;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不执行出租车运价或者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的;
    (七)进入两站站前地区未按照规定进入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依次候客、下客的。
    三、两站站前地区出租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站站前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四、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两站站前地区出租车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站站前分局作出的有关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六、本决定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