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执行问题解释的复函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浙府法发〔2007〕13号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环保局:
    你局浙环函[2007]110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这里规定的“居民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相对独立,并有一定数量的人口集中居住的居民生活聚居地;这里规定的“禁止”项目,是指工业生产性项目和修理业、加工业项目。
    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是指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明确可以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经营用房的外,禁止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规划设计文件中明确可以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经营用房的,其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的开办,也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