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榕政办〔2014〕51号 |
颁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
福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细则
为有效削减福州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确保“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榕政综〔2011〕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改善和提升全市空气质量,到2015年底,确保我市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5%的减排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控制新增污染,淘汰高污染车辆
1.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制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强制注销档案,并公告牌证作废。对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加快淘汰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进程,并加强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营运“黄标车”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2.提高新注册机动车准入门槛。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未列入公告或公告撤销后销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并经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经机动车尾气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禁止转入摩托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 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Ⅳ标准”或“国Ⅴ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条件。
4.严格机动车注销拆解管理。对按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注销登记工作,及时更新注销机动车数据库。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机动车,要强制报废拆解,商贸部门应将报废回收(含拆解)的机动车环保标志交由环保部门回收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注销机动车数据库和商贸部门报废回收(含拆解)机动车数据库要衔接一致。
5.推动油品配套升级。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现油品升级。具体由市商贸部门组织落实。
6.鼓励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加快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
(二)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日常监管
1.提高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对未按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未进行尾气检测的机动车,不得进行年度审验。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不予进行年度审验。
2.强化环保标志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采取限行措施并逐步扩大市中心城区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范围,确保2014年底前,将限行范围扩大至二环以内(含二环);加大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电子执法力度。确需在城区内施工或通行的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工程车辆,应确保尾气达标排放。2014年1月起,各县(市)、马尾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可划定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路段、区域及限行时段;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路面执法力度,查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闯禁行为。
3.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对规模化运营且使用频率高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辆等,大力推进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
4.加强在用车停放地和道路抽检。加强对高排放车辆和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的排气抽检,其中,停放地抽检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道路抽检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环保部门要将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抽检排气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治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环保部门的抽检结果,督促营运单位对排气不合格车辆进行治理。
(三)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
1.完善机动车检测方法。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行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验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全部采用简易工况法检验,定量反映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撑。
2.加快建设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市级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实现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环保部门相关设备的招标、建设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数据、视频的联网。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与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实行同步建设、同时运行、统一监管。
3.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数据库和传输网络,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环保检验、车辆维修维护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市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4.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从事环保定期检验的检测机构须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在环保部门建档备案;从事尾气检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加强对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检验机构尾气检测。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贸局、市市容局为成员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应参照市领导小组架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机动车污染物减排政策;建设并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督管理系统;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监管;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高排放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新车注册和办理外地车辆转入业务,牵头推进黄标车淘汰;牵头制定实施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禁止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具体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工作;提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相关车辆信息。
(三)市交通委负责对出租车、公交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的尾气达标排放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营运黄标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建委负责督促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车辆的环保管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开展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的宣传。
(六)市质监局负责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对设备依法组织检定和检测;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尾气检验监管平台联网及推进简易工况法检测工作。
(七)市商贸局负责协调国Ⅳ成品油供应方案,制定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的政府补贴政策,负责监督回收、拆解报废车辆。
(八)市市容局负责落实对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予办理渣土运输卡,负责督促落实道路清扫车辆黄标车淘汰更新。
(九)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机动车污染减排补助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到位。要加大对机动车路检抽查设备、运行费用和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
(二)制定激励政策,促进运营车辆更新淘汰,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
(三)提高监管能力。市县两级要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具体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制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公益广告,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日常车辆保养的常识,引导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提倡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福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分解表
福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分解表
1
强制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全阶段
市交巡警支队
市商贸局、市环保局
2
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管理
全阶段
市商贸局
市交巡警支队、市环保局
3
加强新增车辆和转入车辆注册登记管理
全阶段
市交巡警支队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
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宣传
全阶段
市委宣传部
市环保局、市广电局
5
建设机动车加气站
全阶段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
6
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
全阶段
市环保局
市交巡警支队
7
开展在用车停放地和道路抽检
全阶段
市环保局、市交巡警支队
市交通委
8
建设尾气移动遥感监测系统
2014年12月
市环保局
9
完成公交车、出租车黄标车淘汰
2014年12月
市交通委
市交巡警支队、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财政局
10
制定鼓励老旧车淘汰、拆解的鼓励政策
2014年3月
市商贸局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11
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
2014年1月
市商贸局
12
制定我市黄标车淘汰更新的政府补贴政策
2014年6月
市商贸局
市财政局
13
二环(含)以内建设无绿色环保标志电子执法系统
2014年10月
市交巡警支队
市环保局
14
二环以内实施无绿标车限行
2014年12月
市环保局、市交巡警支队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5
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管理系统
2014年12月
市环保局
市交巡警支队、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16
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
2014年6月
各县(市)区政府
市编办、市环保局
17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简易工况法
2015年1月
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市交巡警支队
18
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2014年年底前
市商贸局
19
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 “黄标车”
2015年12月
市交通委
市交巡警支队、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