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漳政办〔2012〕42 号 |
颁布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工作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大 “十二五”期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减排力度,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实行环保达标差别化管理,缩短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周期,逐步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促进城市环境和交通的协调发展。
(二)阶段目标
1、准备阶段:2011 年11 月~2012 年3 月,成立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并由市政府办印发《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环保局印发《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由市政府发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落实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报批;完成核发站(点)选址和建设,完成设备购置和网络建设,招聘和培训核发人员等,扎实做好环保标志核发前各项准备工作。
2、核发阶段:2012 年4 月~2012 年12 月,完成全市所有在用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制定和实施市区无标车限行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发布限行通告,建立和完善限行监控系统建设,为开展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限行监管做好准备。
3、全面实施监管阶段:2013 年1 月~2014 年,全面实施市区无标车限行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措施;成立督查队查处无标和黄标车限行违章行为,加强道路尾气抽检;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使环保标志的管理更加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组织机构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市政府对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制度进行统一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协调、指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任务;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安排,主动作为,密切协作,资源共享,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二)部门分工与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起草《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筹备成立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机构;牵头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和管理工作;编制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方案;与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共同完成核发站(点)选址和建设,完成设备购置和网络建设,招聘和培训核发人员;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性抽检,对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协助制定《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协助制定和实施全市无标车和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协助市环保局完成核发站(点)选址和建设;协助市环保局实施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和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对机动车环保标志专项检查;配合环保局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监督性抽检。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等需由市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相关文件、知识的宣传引导,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市经贸委:负责报废车辆的拆解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保我市16 家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设备符合标准要求;协助市环保局做好核发站(点)选址和建设,招聘和培训核发人员;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营运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的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物价局:负责涉及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相关收费标准的核定。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工作(2011 年11 月-2012 年3 月)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成立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机构;完成制定《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间:2012 年2 月
2、制定规定,发布通告。由市政府办印发《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环保局印发《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明确环保标志核发的依据、标准、程序、时间和要求;由市政府发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完成时间:2012 年3 月
3、完成核发站点建设。落实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在市车管所和各机动车检测站选择并确定设置核发站点。完成标志(首期共15 万份,分期印制)、宣传材料的印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协助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各车检站
完成时间:2012 年3 月
4、招聘和培训人员。招聘工作人员、技术人员;邀请专家对环保标志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方法与车辆鉴别方法培训;聘请教员对环保标志核发工作人员进行环
保标志发放办法、软件使用等培训,使所有人员熟悉发放流程与细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开始时间:2012 年3 月
5、完成核发设备调试。完成电脑、打印机安装,完成专门网络架构和软件安装,开展调试,保证运行顺畅。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间:2012 年3 月
6、媒体宣传。通过各大媒体、政府公众网站发布《通告》,公布环保标志的核发程序、方法、对象、地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宣传报道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严重性危害性及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群众支持和配合环保标志核发。在环保标志核发点及机动车辆技术安全检测站发放宣传品和办事指南,提高市民认识和参与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开始时间:2012 年3 月
(二)核发阶段工作(2012 年4 月-2012 年12 月)
从2012 年4 月1 日开始到2012 年12 月31 日,对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由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机构统一组织。
1、环保标志核发
(1)新车与转入车辆的核发。在市车管所设置核发窗口,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2)用车大户的核发。对用车大户(指用车数量在10 辆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核发环保标志。在全市各核发点设置用车大户核发窗口,车主凭车辆信息清单等相关材料领取环保标志。
(3)到期年检车辆的核发。凡在 2012 年4 月1 日-2012年12 月31 日到期年检的车辆,在确定作为核发站点的安检站通过安检时同时核发环保标志。
(4)其它车辆的核发。对其它车辆核发环保标志,车主可凭车辆相关证件至各核发点按规定要求领取环保标志。
(5)外地车辆的核发。外地车辆凭所在地环保局出具的委托书以及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至各核发窗口申领环保标志。
(6)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车主可申请一次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安检站
开始时间:2012 年4 月
2、制定限行方案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制定和实施市区内无标车限行和黄标车部分道路限行方案,制定环保标志交通管理措施,确定高排放汽车具体限行区域、路段、时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限行通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2 年12 月
(三)全面实施监管阶段(2013 年1 月1 日-2014 年)
1、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专项检查
(1)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成立督查队组织开展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专项检查,查处违反环保标志限行和禁行规定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开始时间:2013 年1 月
(2)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检,查处上路行驶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
开始时间:2013 年1 月
2、做好环保标志的换发、补发工作
2013 年1 月1日起,环保标志的换发、补发工作与车辆安检有效周期同步进行,对通过年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合格的汽车换发环保标志;未检测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年度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
开始时间:2013 年1 月
3、完善环保标志管理监控系统建设
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建设和机动车环保标志限行监控系统建设,开展电子环保标志研究和制作,逐步实现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系
统化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开始时间:2013 年1 月
4、完善环保标志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扩大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范围与限行区域,完善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全面系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开始时间:2013 年5 月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有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2、建立目标责任制。相关单位要将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纳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人,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保障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同时对标志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等项目予以重点经费保障,以实现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
(三)技术保障
由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组织技术人员成立技术保障组,对难以确定环保标志类型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别;抽查录入数据,对核发人员开展技术监督;协助解决环保标志核发的技术疑难。
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洪仕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少华(市政府办副主任)
黄建化(市环保局局长)
李仲坚(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 员: 汪莉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东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卢蔚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建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赖云明(市物价局副局长)
林 云(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陈纯明(市经贸委副调研员)
陈金枝(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苏龙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苏龙辉(兼)。
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芗城区胜利西路136 号丹霞大厦漳州市环保局。
电 话:0596-2526599;传 真:0596-2525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