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泉环保[2010]139号 |
颁布单位: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为加强汽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泉州中心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泉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1年元月1日起,泉州中心市区逐步实施限制高染汽车通行的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限制通行的车辆为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的所有机动车辆。已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将环保合格标志贴在不影响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视线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
二、限行时间、方式和区域
限行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1年元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禁止在“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
第二阶段:从2012年元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7座以下小型载客汽车除外)禁止在“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
第三阶段:从2013年元月1日起,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禁止在“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同时,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所有车辆禁止在“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通行。
“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为丰海路-晋江大桥-江滨南路-笋江桥-江滨北路-北清西路-普贤路-泉山路-北清东路-少林路-东湖街-国道324线-洛阳桥与丰海路海岸连接线范围内的道路(含),其中,通港东街、晋江大桥、江滨南路、普贤路、国道324线泉州西福高速公路出口至洛阳桥路段为过境通道不作限制。
“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区域”为江滨北路-北清路-少林路-东湖街-坪山路范围内的道路(不含),其中,刺桐大桥、宝洲街刺桐大桥以东路段为过境通道不作限制。
三、环保标志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公布。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积极配合,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