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控制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阜新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全文如下: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使用的所有在用机动车,必须到已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状况年度检测。经年检排气状况符合国家相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的排气环保合格标识,同时核发环保检测IC卡。年检排气状况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复检合格后,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气环保合格标识;排气检测不达标,未取得排气环保合格标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否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排气环保合格标识的在用机动车,要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年限及时进行机动车排气年检,逾期无故不按时进行排气年检的机动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注册登记的新车(国家免检车型)在取得行车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环保合格标识;不在国家免检车型之列的新车,在领取行车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具有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气环保合格标识,否则,视为逾期未参加排气年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车辆的型号、数量、已使用年限、排气污染等情况,并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检测。对拒绝检查、检测或在检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必须在所销售的燃油中加入经国家或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洁剂。违反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提倡使用液化气、天然气、酒精等机动车清洁燃料。
    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在用机动车排气年检的相关规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