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厦环联〔2010〕9号)要求,本市将于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用汽车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合格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合格标志的申领
(一)在用汽车环保合格标志首次核发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按时申领环保合格标志的,暂不收取工本费。
(二)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到指定核发地点(见附件)申领环保合格标志。
(三)用车数量在10辆及以上的单位(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员私家车),可派人统一将所需材料(用车大户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于2011年9月31日之前送至各核发点申请集中办理。申领表格可到各核发点领取或从厦门环保网(www.xmepb.gov.cn)下载。
(四)非本市籍号牌在用车,如确需在本市申领环保合格标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环保部门提供)。核发程序参照本市籍号牌机动车执行。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一)环保合格标志由市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要求统一制作和核发,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合格标志应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方。禁止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合格标志。
(二)环保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合格标志有效期限届满,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申请换发。
(三)本市将适时对无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采取禁止通行和对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违反禁止、限制通行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技术鉴别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合格标志存在疑义的,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已领取的环保合格标志和《厦门市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可申请一次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合格标志。申领表格可从厦门环保网(www.xmepb.gov.cn)下载。
四、咨询、投诉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合格标志核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五、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根据国家要求(GB18352.3-2005),我市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对部分车型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并暂缓受理转入申请。
本通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咨询投诉电话:12369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