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轻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轻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柴油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规定。
    二、对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
    四、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指根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四阶段控制要求。
    五、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六、本通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