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第3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刘云浩,联系电话:4130311
    附: 关于《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1年12月29日举行了《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11年12月8日,组织方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12月16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昆明日报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12月20日,组织方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和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此外,听证会邀请了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和监督。
    (二)听证会召开
    2011年12月29日14:00-17:00,听证会在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环境保护局312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肖丁主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共5人,分别是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肖丁、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勤务处王雪竹、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杨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城市处处长郁盛松;听证监察人2人,分别是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刘艳、昆明市政府目督办李秀琴;决策发言人1人,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刘云浩。
    本次听证会共确定代表25人,实到听证代表24人。包括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环保方面的专家学者、省级代表、市级部门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学校代表、医务工作者代表、企业代表、私家车主代表、法律工作者。他们是:汪天祥(昆明市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王学斌(昆明市政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高红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陈增会(昆明市气象局 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张莹(昆明公交集团)、廖婕辰(昆明高级技工学校讲师)、牟嘉兵(昆明聚龙安检实业有限公司站长)、李泽惠(云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常务理事)、李云华(中北出租汽车公司常务理事)、王劲惠(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工程师)、李宗逊(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主任)、黄智勇(昆明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主任)、陶娜(昆明儿童医院新生儿科副主任)、林楠(私家车主)、黄磊(西南林业大学学生)、刘建华(昆明新巴公司十车队驾驶员)、马朝奎(私家车主)、张欣(私家车主)、陈健(私家车主)、李雪莉(私家车主)、王飞(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干部)、杜汉章(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唐丽梅(昆明市卫生局法监处干部)、张聪(云南东风律师所主任)。此外,《云南电视台》、《昆明电视台》、《昆明电台》、《中国环境报》、《昆明日报》、《春城晚报》、《云南信息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9家新闻媒体的18名记者到会进行采访报道。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是否可以举行听证会的监察意见;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时间不超过20分钟);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审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24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73条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本市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听证会上,没有代表反对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出台《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保护环境即是政府的责任,同样是公众的责任。通过采取限行措施,促使社会各界树立绿色交通的观念,增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感,鼓励广大市民优先购买使用排放污染物低的车辆;促使加快淘汰更新高污染车辆,削减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具有积极意义。代表们希望《办法(征求意见稿)》能够早日出台实施。
    (二)关于对如何进行具体处罚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关于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处罚内容提法建议:应当明确处罚相关的程序和具体的标准,也就是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是首次不罚进行登记,第二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标准。
   (三)关于扩大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的意见和建议:建议限行的区域和限行的时间都应该扩大。限行的区域应该扩大到绕城高速或者三环,呈贡区也应该包括在内,地方法规应该有前瞻性,不能说将来城市不断扩大,又反复修改。
    限行的时间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是每日7:00-21:00,限行时间短,会有很多不达标的车就停留在限行区域外等待限行时间结束蜂拥而入,造成更严重的交通拥堵,加重机动车排放污染。建议延长限行时间范围。
   (四)关于对大型车辆、公交、特种、外地车辆限行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军车和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二十座(含)以上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有疑议,建议明确说明以上车辆是在执行紧急公务的时候不受限制。代表认为政府部门的用车,应该首先带头做表率,不能说特种车辆在不执行公务的时候也不受限行,这样会降低政府在公众当中的公信力,政府部门的车辆首先就应该带头,为减少污染作贡献。只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在执行紧急公务的时候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五)关于宣传教育、便民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代表认为要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市民自觉行动,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因此必要的提示和警示是不能缺少的。建议增加一条内容:相关管理部门在我市一环及二环各主要路口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牌,标明限行区域。明确标示区域也是控制限行车辆进入的有效手段。
    有代表认为异地车辆也纳入限行对象的措施很好,但要加强宣传工作,给大家有个逐渐认识接受的过程,避免矛盾的产生。异地车辆进入限行范围首先要进行环保检测,申请领取标志后才能进入限行范围,而且要考虑到车主的方便和快捷。
    (六)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其他意见及文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代表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法律依据说的很笼统且内容略显冗余,建议按照标准的法律依据说明并表述清楚。建议改为:“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第一款的表述语办法名称不相符,建议改为“本办法所指高污染车辆指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行驶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有代表认为第二条过长,且各款内容联系性、承接性不强,不应当在一条中集中表述。建议合理拆分几条单独设置。
    有代表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规定市公安、环保部门负责高污染车辆辨识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第四条又规定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负责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主体混乱,不符合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文规范要求。建议修改完善。
    有代表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在试行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仅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暂不予处罚,而警告已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建议修改为“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予处罚”。
    有代表认为缺乏一条怎样申领环保标志的具体办法,建议增加一款详细说明申领环保标志的具体办法。
    三、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对如何进行具体处罚有关内容的问题
    代表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关于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具体处罚内容应当明确的建议,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二)关于扩大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的问题
    对代表提出的应扩大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的问题,因我市正在大规模建设地铁,采用循序渐进的限行范围较有利于限行工作的开展,不易产生社会矛盾,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这一建议。
    (三)关于对大型车辆、公交、特种、外地车辆限行的问题
     对代表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军车和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二十座(含)以上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有疑议的问题,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决定不予采纳。道交法已明确规定军车和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为缓解交通压力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二十座以上车辆,占较高市民出行分担率,因此确定二十座以上的客运车辆不受限制。
    (四)关于宣传教育、便民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对代表建议加强宣传教育、便民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起草小组经研究决定予以采纳,下一步待《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将加强宣传,使此项政策深入人心。
    (五)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其他意见及文字的问题
    对代表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法律依据说的很笼统且内容略显冗余,建议按照标准的法律依据说明并表述清楚的问题,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决定予以采纳,修改为: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代表认为第二条过长,且各款内容联系性、承接性不强,不应当在一条中集中表述的问题,起草小组经认真研究决定予以采纳。第二条中绿标车、黄标车、无标车的定义和解释删除,正文内容移至附件来对环保标志作出定义和解释。其余内容决定不采纳。
    针对代表提出的文字表述方面的内容,经起草小组研究,大多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