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中机函[2012]209号 |
颁布单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
各有关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受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委托,我中心研究并制定了汽车起重机完整状态界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起重机完整状态的产品结构,避免公告中汽车起重机采用拆卸用户不容易拆卸和安装的部件、且这些部件用户在实际使用中不可能拆除后在道路上行驶,以达到降低自重,逃避申报超限车的行为,现将汽车起重机公告产品完整状态的界定条件规定为:汽车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必须包括主吊臂(包括基本臂和伸缩臂)、转台、固定平衡重等;汽车起重机专用装置结构可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以及液压油等。
2.企业申报汽车起重机公告时,应将汽车起重机在道路行驶状态时不包括的部件(即送检样车时已拆卸的部件)在公告参数的其他栏中注明,如:道路行驶时汽车起重机不包括活动平衡重、副臂、活动支腿、钢丝绳、吊钩、液压油。
3.企业有效的产品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与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的内容保持一致。
4.自即日起,各有关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产品申报和检测工作。对于《公告》内汽车起重机产品,我中心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梳理甄别,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撤销产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