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将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Ⅳ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五、本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网点最迟于2011年6月30日前供应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清洁燃油。自全面供油之日起,全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车辆。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
  六、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七、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八、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