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2010年第16号公告
颁布单位:税务总局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