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吉政明电(1997)67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精神,从严控制社会集团非生产性支出,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落籍管理,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现重申如下:
一、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必须经控购管理部门批准。
二、各级银行必须凭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办理划款手续。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凭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办理落籍手续。在核发车辆牌证时,除按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核相关手续外,必须严格审查控购审批手续,并将控购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原件存入车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