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交通厅 |
为规范对外省柴油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体现公平、公正的征费原则,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在海口新港、秀英港和粤海铁路南港安装进出岛车辆自动识别系统,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凡进入我省的外省柴油车在出岛时一律按照在我省的实际天数征收燃油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省柴油车在我省的实际天数以征稽机构在各港口安装的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记录的进出岛时间计算为准。
二、外省柴油车的征费标准按《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外省柴油车进入我省后,车主或者司机应当妥善保存港口出具的《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货物运输运单》,以备查验。
四、从2006年1月1日后进入我省两个月以上的外省柴油车,其车主或者司机应当到海口新港、秀英港、粤海铁路南港征稽站缴纳前两个月的燃油附加费,并在第三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到相关征稽机构办理车辆调驻和缴费手续。
五、外省柴油车在我省期间逃漏燃油附加费的,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