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交公路发[1997] 7号 |
颁布单位:交通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今后着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交通部门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据两法,要把对维修企业维修竣工车辆的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指标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并切实加强领导。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配备人员,迅速开展此项工作。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尤其是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输业户按国家有关车辆维修标准、规定、认真执行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制度,确保在用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现有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生产条件尤其是治理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等资质条件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合格的企业要公布于社会,以利于群众监督;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或做降类处理。要督促维修企业自觉按《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国标、行标)等修理规范维修车辆。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的防治,要坚持维修、治理并举的方针,在维修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消声装置,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
五、在汽车维修行业实行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出厂前上线检测制度。汽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达标的车辆,不能出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修竣出厂车辆的质量监督工作,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按部1990年第23号令予以处罚。对修竣出厂车辆一次检测合格率低于85%的维修企业要进行整顿或降级处理,以确保维修质量的稳步提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汽车维修行业真正得到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