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00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