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监管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1998]700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对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的有关现行规定,遏制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等重点监控商品走私势头,现就重申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的监管问题,做如下紧急通知: 

一、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文中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 特定产品目录> 的通知》(国经贸机[1998] 3号)文中的《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进行管理,海关凭有效配额许可证和登记证明验放。 

二、对申报进口的汽车整车,必须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六个整车进口口岸和新疆阿拉山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对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应严格限定在规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他口岸一律不准办理汽车整车和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的进口手续。 

三、对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必须加强单证审核工作,进行逐箱查验,认真清点,并认真做好查验记录,切实做到单货相符。 

四、对以进口废钢为名进口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必须实际监督货主将其在口岸压扁后,方可按废钢进口;如不能压扁处理的,一律作退运处理,不得变通。 

五、关于对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翻新加工贸易问题,各海关应严格按列入《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目录》([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文件执行,凡以加工贸易名义开展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解、翻新业务的,海关一律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如有备案的,要立即纠正,并认真清查,向总署写出书面报告。 

六、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总署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货运渠道监管,提高查验效率。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