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机电商会:
你会《关于呈请批准实施<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请示》(机电商汽发〔2000〕124号)收悉。经商有关司局,同意《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请你会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实施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维护出口正常秩序,促进摩托车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
附件: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意 总则
一、为了维护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出口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所规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即无偿招标,系指招标商品的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摩托车整车(含整车全套散件及ikd散件)及摩托车发动机(含发动机全套散件)的出口中标数量。
三、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四、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等部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机电司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对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汽车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汽车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五、外经贸部制定、发布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确定实行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品种,并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六、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管理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
(一)审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审查招标办公室开标、评标以及受理和审批企业转受让工作;
(二)审定、发布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在每次招标前确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四)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并呈报外经贸部;
(五)公布中标结果;
(六)审查中标企业手续费的收取及中标数量的使用情况;
(七)研究解决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七、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项工作。
(一)调查研究摩托车产品市场情况,拟定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方案、实施细则、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统一印制、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依据海关总署统计核定投标企业出口实绩,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招标委员会核定;
(四)负责开标、评标,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检查、监督企业中标的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摩托车产品出口及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审批企业中标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核查企业交纳中标手续费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
八、招标商品范围是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摩托车产品,具体招标商品以招标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
九、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每年第四季度对下一年度摩托车产品出口进行招标。
十、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摩托车国际市场不同情况,限定出口招标的国别、地区。
第四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
十一、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有相应的出口经营权;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
(四)应达到《招标公告》公布的出口实绩,投标企业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实绩以上年度海关总署统计为依据。
十二、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企业须提供的投标文件:
(一)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申请书;
(二)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汽车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机电分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迸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其自产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提交企业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国家摩托车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复印件;
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外贸公司,除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摩托车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外,还需提供与供货企业签定的供货协议书(盖公章);
(八)进口国对摩托车产品有安全认证要求的,应出具相应的安全认证书复印件。
十三、各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类型、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期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同行协议价格。
十四、参加投标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投标材料,每个企业限投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标书各一份,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十五、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时间前邮至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传真件无效)。
十六、有关电子投标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方便企业投标,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的投标方式目前采用电子投标和书面投标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电子投标。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间内,通过中国机电贸易网(即www.chinamet.com)填报电子标书。投标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并通过中国机电贸易网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结束。
第五章 开标、评标
十七、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后应立即登记封存,电子标书则通过投标系统加密自动封存。
十八、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将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同时公开开标,对标书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一)投标资格;
(二)投标材料;
(三)投标价格(出口单价);
(四)投标企业的废标申请书。
十九、招标办公室根据有效的投标材料利用电脑公开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a=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金额)/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金额)
(二)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创汇金额“x”:
b=该项商品出口总值(金额)/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x=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招标商品总值(金额)/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商品总量
(三)确定中标企业中标数量“c”:
c=招标总量×a×(x/b)
二十、为了促进出口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规定并事先向投标企业公布上年度最低出口实绩为企业最低投标数量,对上年度出口实绩不足最低投标数量的企业不予中标。
二十一、招标委员会根据对投标材料的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并经外经贸部核准后,在《国际商报》、《中国汽车报》和中国机电贸易网等新闻媒介上公布《中标公告》,同时转发给各地外经贸委(厅)和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关。
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企业可向摩托车出口招标办公室查询有关中标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二十二、在中标企业和中标数量经外经贸部核准后,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和《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手续费交纳通知单》。
二十三、授权发证机关发放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外经贸部转发的中标结果或招标办公室填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
2.招标办公室发放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中标登记手册》;
3.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二十四、企业根据有效出口合同,可分次到发证机关申领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第七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转受让
二十五、摩托车产品中标数量可以转让、受让,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转受让必须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并办理手续。
(一)转让企业须填写《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申请书》,在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11月15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
(二)受让企业须填写《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申请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保证书》,为及时使用受让指标,受让企业至少提前15天向招标办公室申报。
(三)招标办公室可将企业交回的中标指标用于转受让。向转让企业发《摩托车产品出口转让通知》并抄送所在地区发证机关;向受让企业所在地发证机关发《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并抄送受让企业。
(四)招标办公室在新办理的《中标登记手册》中《受让证明书》上填写受让数量并加盖公章;或发证机关凭《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在企业原有的《中标登记手册》中填写受让数量,并加盖公章。
第八章 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管理
二十六、招标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出口企业中标或受让指标使用情况,及时了解摩托车出口中的问题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当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总量不够用时,招标办公室须提前两个月向招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标次数和招标总量。
二十八、中标或受让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或《摩托车产品出口受让通知》一个月内,按中标或受让金额(中标数量调中标平均价格)的万分之一向招标委员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按《中标登记手册》的签发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二十九、手续费由招标办公室收取并存于专项账户,单列科目,上交国库,不得挪为它用。招标办公室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手续费的收支情况。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标数量不超过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如需超过出口规模的中标数量,企业应先向外经贸部办理追加出口规模手续。
三十一、对境外建厂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及摩托车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其中标最高数量按国家批准的出口规模核准。
三十二、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生产厂及已从事摩托车产品出口的重点企业,在投标条件、投标材料均具备的前提下,只因上年度出口规模达不到最低投标量的出口企业,可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审核并向招标办公室书面推荐,申请参与转受让。
第九章 罚 则
三十三、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投诉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同时对检举、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保护。
三十四、对于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三十五、获得中标的企业不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登记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其比例不足中标数量30%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并给予警告:
(一)虚报投标材料;
(二)擅自转让或变卖中标指标;
(三)如企业不履行双方供货协议,向不符合供货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摩托车产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中标数量并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涉及国外反倾销案而不参加应诉者;
(二)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者;
(三)经有关部门查实侵犯商标权者;
(四)经查实违背有关规定转口者;
(五)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
(六)发生重大商品质量问题者。
三十六、中标企业被取消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委员会报请外经贸部主管司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停止发证。取消的中标数量可纳入下次招标总量或用于转受让。
第十章 附 则
三十七、摩托车产品出口元偿招标工作由注册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十八、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有关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三十九、本办法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