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 |
颁布单位: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重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税则,外经贸部对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编码做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涉及调整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其原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编码一律废止,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见附件2)。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执行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签署的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保证电子数据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凡使用原发证程序签发的涉及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调整的进口许可证问题,在有效期内,不需换证,由海关对照转换办理手续。
因受许可证电子发证程序所限,程序中商品名称和打印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名称为缩写,商品全称及定义以海关总署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2: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1、成品油
2、粮食
3、植物油
4、食糖
5、化肥
6、棉花
(第2至6项商品进口许可证仍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粮食等五种商品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补充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463号)规定办理)
7、羊毛
8、涤纶
9、腈纶
10、天然橡胶
11、氰化钠
12、烟草及制品
13、二醋酸纤维丝束
14、酒
15、汽车及其关键件
(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16、监控化学品
17、易制毒化学品
18、光盘生产设备
19、聚酯切片
20、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21、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22、彩色电视机及其显象管
23、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24、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25、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26、照相机及其机身
27、手表
28、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29、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30、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31、气流纺纱机
32、彩色感光材料
(第19至32项商品进口许可证仅对中央管理的进出口企业签发)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一)签发联系地区内地方进出口企业进口下列商品。
1、粮食
2、植物油
3、食糖
4、化肥
5、棉花
6、汽车及其关键件
7、二醋酸纤维丝束
(第1至7项商品进口许可证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及特区自用签发)
8、成品油(仅限燃料油)
9、羊毛
10、涤纶
11、腈纶
12、天然橡胶
13、彩色感光材料
(第8至13项商品进口许可证向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签发)
14、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15、彩色电视机及其显象管
16、录音机及其机芯
1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18、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19、照相机及其机身
20、手表
2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22、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23、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24、气流纺纱机
(第14至24项商品进口许可证仅向地方企业签发)
三、各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目录
1、聚酯切片
2、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3、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1至3项商品进口许可证向地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签发)
4、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5、彩色电视机及其显象管
6、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8、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9、照相机及其机身
10、手表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12、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3、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14、气流纺纱机
(第4至14项商品进口许可证仅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