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公安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第三条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发动机起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