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税委会〔2018〕27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