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本市中心城区现有注册的摩托车,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三、三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摩托车销售。
四、禁止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非法改装摩托车;禁止摩托车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摩托车不受本通告关于注册登记及通行规定的限制。
七、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工区;新城区是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八、本通告自2014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等区域暂时停止新增摩托车牌证办理的通告》(武政〔2002〕3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