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尾气超标的机动车将被处罚200元,同时西安市将制定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目录以外车型不得在西安销售。此外,《条例》首次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监管,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非道路移动机械首次纳入监管
“对于我们西安市来说,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主任助理赵辉介绍,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纳入监管范围并单设为新的章节,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与机动车并列,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行驶的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机械,具体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收割机等。
为什么要将这些机械与机动车并列呢?据介绍,全国非道路用柴油机每年新增200万台左右,在每年超过1亿吨的柴油消耗总量中,约有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约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再加之使用低劣燃料,加剧了污染排放,因此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排氮氧化物有很大意义。
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最高罚款500元
“新条例与全市240万辆机动车有着密切关系。”赵辉说,按照原来的《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如果环保和公安部门在道路上发现尾气超标的机动车,当场处罚5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新修改的《条例》,西安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将处以2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处以2000元罚款。
同时,如果在路上遇见“冒黑烟”的机动车,也就是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单位进行上门检查时,被拒绝检查,或者在路上执法,遥感车已测试到车辆超标,车主逃跑拒绝抽检的情况,环保部门将对其警告并对个人处罚1000元,对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
环保不达标车型将被“驱出”市场
《条例》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列入本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据赵辉介绍,除了国家制定的环保车型,目前只有北京市和武汉市有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制定此目录,可以避免不达标车辆进入使用环节后造成污染问题和社会矛盾,同时也强化了机动车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能将符合环保规定的、高质量的车辆提供给消费者。
“如果企业对排气系统作假,还可以令其召回。”赵辉说,这些规定以及环保达标车辆目录与我国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相互配套,可以起到源头管控的重要作用。
下一步,西安市将根据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制定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未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车辆,不得在西安市销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也不予注册登记。
拒绝抽检将罚款1000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接受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
在进行监督抽测时,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环保检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以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
将向社会公布维修企业名录
《条例》要求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
“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条例》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主要就是为了方便车主选择。”赵辉说,此规定可以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将具有资质、具备尾气治理维修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提供给车主,使车主在自身车辆超标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质量的治理维修,对于减轻排气污染,也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