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青岛市物价局召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新闻发布会,发布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上限标准。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该政策自下月起开始实施,试行两年。
据了解,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动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最高为0.65元/千瓦时,试行两年。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标准上限经授权由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各区、市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相应权限。
此外,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青岛市现行相关销售电价见附表。
该政策也对经营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以便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