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将享补贴

近日,《烟台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开始实施。方案指出,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可以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换发“黄改绿”标志。
    据了解,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14年10月以后的)的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必须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持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与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标准的检测报告(有效期至2014年10月以后的)。方案同时规定,申请受理治理改造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不予受理。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黄改绿”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检测审查合格后,车主与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完成后,经车辆安全、尾气排放情况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测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黄改绿”改造可能造成的燃油增加、动力减弱等问题,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应事先向车主说明,由车主自行选择。
    自愿进行“黄改绿”的车主,还可享受财政补贴。车辆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排放达到环保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核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财政部门将予以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黄改绿”的改装价格,政府和车辆所有人各承担5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同时段、同车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理的;不在社会公布的可进行黄改绿的车型范围内的车辆将不享受黄改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