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4〕38号)规定,从2014年11月10日零时起(以车辆出口时间为准),统一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调整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调整后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二、计重收费标准
(一)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2轴货车≤17吨;3轴货车≤27吨;4轴货车≤37吨;5轴货车≤43吨;6轴及6轴以上货车≤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具体如下:
三、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一)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
5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
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其它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四、其它
全省高速公路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车货总质量低于10吨的两轴货车在通行长春至营城子、长春至吉林、吉林至江密峰、江密峰至延吉、延吉至图们、伊通至辽源等高速公路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其它事宜继续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请2014年11月9日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车驾驶员注意,自11月10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这个时间是指车辆在收费站的出口时间。
如果您的车在11月9日行驶吉林省内高速公路,请尽量在11月9日23:55分前驶出高速公路,或于9日23:55分前,在就近收费站口驶出高速公路后再返回,这样零时前仍按现行标准收费,零时后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费。
咨询电话:0431-85379673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