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获悉,为有效治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缓解机动车尾气对呼和浩特市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新购置和外埠转入机动车申领环保标志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凡是异地二手机动车转入我市,特别是已经在实施机动车限号政策的城市登记注册的二手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时,经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不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Ⅳ标准的,严禁办理机动车转籍过户业务。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在查验、受理、办理外埠二手机动车转籍过户时,必须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严禁擅自降低标准办理外埠机动车转籍过户业务。
车管所民警提醒有购买外埠二手机动车需求的市民,一定要认真核实是否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否则有可能无法在我市办理转籍过户业务。区分是否属于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购买车辆注册登记的时间,因为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相关要求,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早于此前生产的机动车大多不符合现今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