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确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12月20日发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规则中明确,商用车生产企业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其中,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一条,规则中明确指出,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此外,还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体到生产则为,重型货车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
  对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规则中要求,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
  另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驾驶室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等。
  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均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也包括转向系统、承载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等。
   其中总成部件设计包括企业自制主要总成部件的全过程设计能力。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
  而在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方面,规则中指出,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