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强化汽车进口贸易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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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商务部网

    8月2日,利比亚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通报利比亚将强化汽车进口贸易代理制度。

利比亚经贸部声明,为保障进口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对于进口贸易项下汽车,自2009年8月3日起,在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已到港和在途中的汽车在报关时,进口商必须向经贸部申报其进口汽车是否有利比亚国籍的代理商及代理商详细情况,过渡期满后,海关将禁止没有当地代理商的进口汽车通关。对于工程项目项下的自用车辆进口,通关时只要按程序向经贸部申请即可,不受代理制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