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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埃及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过长期的讨论和反复修改,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于2003年4月7日颁布了新的劳动法(即第12号法),以替代1981年颁布的第137号劳动法。该法的出台经过了数年的起草时间,在通过之前,埃及议会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讨论。
一、新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劳动法分为定义和总则,个人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职业介绍和培训,安全、卫生和环境安全等5个部分,共257个条款。其中,个人劳动关系部分是该法的主体,它包括:雇员的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相关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休假制度;雇员职责和处罚措施;工作和公休时间;对雇用女工方面的规定;对雇用童工(年龄在14-18岁,完成小学教育)方面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终止等。
根据该法,埃总理于7月17日颁布了《关于成立国内外人力资源计划和雇工事务高级委员会》总理令(第1184/2003号),该委员会的工作在人力资源部、移民局的组织下进行,其成员包括:教育部、高教和科研部、外交部、内政部、工业技术部、国有企业部、中央统计局、社会基金开发部、工商界代表等。该委员会就劳动法有关方面内容所形成的决议以人力资源部、移民局的名义共同颁布。目前,已颁布20多项与劳动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此外,埃总理还颁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工资委员会的决定》(第983/2003号)、《禁止在重要和战略性工作场所罢工》(第1185/2003号)的总理令。
二、新劳动法对雇用关系的约定
(一)个人劳动关系的建立
雇主可通过制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招聘雇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的双方的雇佣关系及告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雇主和雇员各保管一份,第三份由相关社会保险机构留存。
劳动法第17条规定,招聘埃及人在国内外工作应通过如下途径:主管部;其他政府部门和国家机构;埃及工会联合会;在经营范围内与外国机构签订合同的国营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和私营企业;从主管部获取相关执照的股份公司、委托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职业介绍协会(只限于成员)。
劳动合同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雇主也不得对雇员设置一次以上的试用期。
(二)个人劳动关系的终止。
1、合同到期或其它正常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在5年以上,如果雇员在工作5年后提出终止雇用关系,可提前3个月向雇主提出申请,雇员可不提供任何补偿。
固定期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保持雇用关系,应视为双方重新签署了定期合同(该条款不适用于与外国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固定期合同到期后,双方可协商延期或续签合同。在原合同期和续签期超过5年的情况下,雇员享有前述终止雇用关系的权利。
2、行为过失导致雇佣关系终止。
新的劳动法第69条规定,在合同期限内,除非雇员有严重的行为过失,否则,雇主不得解聘员工。这里所指的严重行为过失包括以下9种情况:
(1)向企业掩盖真实身份或提交伪造文件。
(2)因过失给雇主带来严重损失,此时,雇主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3)虽经书面警告,仍然多次违反张贴在显著位置的、事关员工或企业安全的指示。
(4)在一年内累计旷工达2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0天以上,在前者情况发生10天后、在后者情况发生5天后,雇主以挂号信方式予以警告仍不改正者。
(5)泄露企业机密导致重大损失发生。
(6)拥有与雇主构存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
(7)发现在工作时间因饮酒或吸食其他麻醉物品处于醉谜状态。
(8)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原因侵犯雇主、总经理,或被指控攻击其上级主管。
(9)违反本法第192条至194条关于罢工方面的规定。
3、其他情况
在不定期合同下,如果雇主或雇员希望终止雇用关系,可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雇员没有严重过失行为(第69条规定的9种情况),雇主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具有身体状况、社会和经济条件方面正当、合法的理由,雇员可提出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
女性因结婚、怀孕、抚养孩子等原因可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雇员有犯罪、违背公共道德等行为,雇主可与其解除雇用关系。
(三)雇员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根据第983/2003号总理令,国家工资委员会由8个相关部门和工商界代表组成,由计划部部长领导,其职能包括: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年工资增长幅度(以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为基数,最低增长幅度为7%);与职工工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国家工资委员会根据生活费用、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旧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埃镑,当时为37.5美元);年度津贴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7%,并将其纳入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数。
按月领取薪金的雇员应至少每月发一次工资。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工资支付期不少于1个星期。在实行计件工资制、且工作任务需至少两周方可完成的情况下,雇员应每周领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部分报酬,最终清算,并在下周内支付其余工资。
雇主不得扣除超过雇员工资额10%的部分用于偿还合同期间的借款,并不得就该借款征收利息。在任何种情况,从雇员应得工资扣除用于偿还各种债务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但对于消费性债务,这个比例可以提高到50%。
(四)工作时间和工间休息。
雇员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不包括就餐和休息时间。工作期间应至少安排一次就餐和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总共不得少于1小时。在确定休息时间时应考虑雇员不得连续工作5个小时。在所有情况下,雇员1天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小时。主管部长可对一些特殊行业或部分工种做出缩短工作时间的决定。如在休息日为雇主工作,雇员应得到作为补偿的1日工资,并在下周进行补休。
(五)雇员休假制度。
工作满1年的雇员可享受21天的带全薪年假;雇员为雇主连续工作满10年者,带薪年假应延长至1个月;年满50岁的雇员也享受为期1个月的带薪年假。在计算假期时,公共节日、正式假日和每周的休息日不计算在内。
雇员工作期限少于1年,可根据工作期限享受休假,但必须在工作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
在所有的情况下,从事艰苦或危险性工作、有害健康的工作或在边远地区工作的雇员,其年假可增加7天。
在任何情形下,雇员应得到为期15天的休假,其中至少6天的连续休假。
雇员在为雇主连续工作5年后,可享受为期1个月的全薪朝觐休假,此类假期在其工作年限内仅能享受一次。
因工作需要,雇主可要求雇员公假期间加班,但应支付双倍工资。
证明患病的雇员有权根据医疗机构确定的期限休病假。在此期间,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得到工资补偿。如患病雇员在1958年第21号工业指导和鼓励法第1条和第8条规定的行业就职时患病,有关医疗机构认为该雇员有望恢复健康,则有权在每工作3年后享受全薪病假1个月,在此之后8个月享受工资的75%,然后享受3个月不带薪休假。
(六)雇员的义务及违规处罚规定。
雇员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其提出警告、扣减工资或津贴、推迟享受年度津贴、降职、免职等处罚措施。在工作期间,如因雇员过错致使雇主所有或使用的器具、机器、原料或成品丢失、损毁,雇员应补偿丢失或损毁的费用。雇主完成调查并通知雇员后,开始从其工资中扣除上述款项,但每个月的扣除所数量不得超过5天的工资额。
雇主不得对雇员一项违规行为处以5天工资以上的罚款,在1个月内也不得因处罚而扣发5天以上的工资。确定扣发工资的比例是按照雇员基本日工资计算。
(七)对雇用女工的规定。
在夜间(晚7点至早7点期间)和对妇女健康或道德有害的情况下,不得雇用女工。其受到禁止的行业范围和工种由主管部长颁布决定做出规定。
为雇主工作满10个月的女工有权享受带薪90天的产假,并有权获取不超过两年的不带薪休假,用以照看婴儿,但此类休假在女工工作期间最多只能享受两次;不得雇用分娩后45天之内的女工;禁止解雇产假期间的女工或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女工分娩后24个月内(在规定的假期之外),每天可享有两次喂奶时间,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并可将两次时间合并使用。两次喂奶时间应占用工作时间,并不得扣除其工资。
三、外国人在埃及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的规定
外国人只有在获得主管部颁发的获准进入该国并因工作而居住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主管部长颁布决定对如下情况做出规定: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工作和工种;使用外国人的最高比例;部长决定还规定在期满之前吊销工作许可的情况以及免除外国人获取许可的条件的情况;获取工作许可的条件、程序及其包含的说明、续签程序等。
根据埃及人力资源部和移民局共同颁布的第136/2003号部长令,在任何企业和机构,外国雇员的数量不得超过雇员总数的10%(部长委员会颁布的其他法令对此所作的规定除外,如目前在埃及自由区,这一比例为25%;在埃及经济特区可由特区管委会确定适当的外籍雇工比例)。
在办理为获得工作许可的居留手续时,第一次须交纳1000埃镑(以前只需交纳150埃镑,续签费为100埃镑)费用,在办理居留延期时,视期限长短收费。埃及有关部门每次签发居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目前一般为10个月)(但来埃及的投资者一次可获得长达4年的居留期限)。
下列情况可免除工作许可费用:在埃及私营企业工作的苏丹公民;巴勒斯坦公民;在埃及居留满5年以上的意大利人;希腊人(根据1981年埃及和希腊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中关于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根据国际公约和在埃及实施援助项目人员等。
外国人禁止从事的工作包括:导游;东方舞;进口贸易和货物清关工作(巴勒斯坦公民可免除从事关于清关工作的禁令)。
四、对新劳动法的评述
与1981年的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法对旧法中70%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和补充,较好地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其中最大的进步在于该法给予雇主解聘雇员的权利,而不需要经过其他机构来决定,使过去的就业终身制变为合同制。这一变革在人民利益至上的埃及引来了广泛的争议,但受到企业界的好评。与此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很多保护雇员权利的条款,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增加职工假期、职工津贴增长幅度的确定、雇员受处罚的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等条款全面体现了对雇员利益的保护。此外,对女工的保护条款还充分体现了保护穆斯林传统方面的内容。
新劳动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埃及国民在就业方面的保护,使其免受外来雇工竞争的冲击。该法除延续了外籍雇员不得超过企业全部员工10%的比例规定外,还提高了外籍雇工在办理居留手续时的收费。此外,该法(实施细则)对埃及国民就业方面实施保护的更为突出的措施表现在,今年8月份,埃劳动部和移民局根据劳动发发布的禁止外国人在埃及从事东方舞表演的禁令(旧劳动法没有对此项职业的禁令),此举引起了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照此规定,从2004年开始,目前在埃从业的外籍东方舞表演者不得不离开埃及另谋生计。
新劳动法条款多、涵盖的范围广,所颁布的部长令过多、过细,在实际中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