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中国投资指南 |
埃及政府于1981年颁布的159号法《公司法》(Companies Law no. 159 of 1981)及其实施细则,1997年颁布的8号法《投资保护鼓励法》(Investment Guarantees and Incentives Law no.8 of 1997)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的83号法《经济特区法》(Special Economic Zones Law no. 83 of 2002)及其实施细则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公司法》适用于所有投资;《投资保护鼓励法》只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部门的国内外投资,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经济特区法》允许建立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特区,开展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
上述法律和实施细则颁布后,埃及政府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过个别条款的修订。
一、埃及《公司法》简介
1981年159号法《公司法》是规制埃及国内各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基本要求、设立条件和程序的基本法律。该法将允许在埃及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类:联合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份制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s by Shares Company)。对于上述适用于《公司法》的公司,发起人应按其股份限定的责任对公司负责。联合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合伙公司均为有资本投入的公司,股东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也以其股份价值为限。但是,股份制有限合伙公司联合持股人在这方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998年埃及政府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对《投资保护鼓励法》中未涵盖的相关投资行为进行了补充。修订后的《公司法》负责管辖所有的埃及公司和外国公司在埃分公司、代表处的成立、注册和改组。为了贯彻埃及政府鼓励投资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便利,该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审批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关于该法对各类公司的具体要求及相应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下面安排有专门章节,在此不予赘述。
二、.埃及《投资保护鼓励法》简介
埃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了鼓励阿拉伯国家投资,鼓励海外埃及人回国投资以及支持外国人投资等的法律,并先后颁布了1979年59号法《新城区法》和1981年159号法《公司法》,主要目的是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外国和其他资本进入埃及市场。由于法律繁多,针对的投资对象重叠,且政策不一致,造成外国投资者手足无措。在此情况下,埃及政府废除了原来制订的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法律,在1989年颁布了230号法《投资法》,与1979年《新城区法》和1981年的《公司法》一起,构成指导埃及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指导性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比如,主要针对实物性、工业化项目投资,对服务行业关注不够,优惠条件不统一,且对外国人投资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和歧视(如获得土地,拥有不动产,外国人在埃及设立的经济实体中所占比例等)。
在此情况下,为鼓励除现金和实物出资的实质性投资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投资,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埃及政府又先后在1992年颁布了95号法《资本市场法》,设立证券交易所;在1995年颁布了《融资租赁法》,将租赁性质的投资列为国家鼓励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更加有利于吸引投资,埃及政府于1997年6月以8号法的形式颁布了《投资保护鼓励法》,对投资的优惠加以统一,并规定了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
《投资保护鼓励法》是一部行业法,规定了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业,不管设立在什么地方,都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保护和优惠(如果有更优惠的投资鼓励政策除外)。基本涵盖所有工业领域、建筑领域、交通运输、工程服务旅游行业、为工业项目提出服务的行业、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并不断扩大,最后包括了除金融业和零售商业以及对外贸易以外的几乎所有行业。法律公布后,政府以总理决定的方式规定了执行和享受该法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在埃及全境,除适用2002年83号法《经济特区法》的苏伊士湾西北经济区的部分地块外,全国所有区域都适用《投资保护鼓励法》。
1、受到保护和鼓励的投资领域
根据1997年的《投资保护鼓励法》规定,以下16个领域受到投资保护和鼓励,它们是:
• 荒地、沙漠的整治、种植,或其中任何一项
• 畜牧业、家禽饲养、渔业
• 工业、矿业
• 饭店、旅店、旅游村、旅游运输
• 冷冻货物运输、农产品、工业产品、食品保鲜、船坞、谷物仓库
• 空中运输并空运服务
• 海洋运输
• 开采、勘探工程的石油项目服务、运送天然气
• 完全用于居住的整套出租房屋
• 供排水、电、公路、通讯等基础设施
• 提供 10% 免费的医院和医疗中心
• 资金转贷
• 证券保证金
• 赌金
• 计算机程序、系统的制造
• 社会发展基金会资助的项目
此外,在2000年4月,埃及政府又将以下领域增补进保护鼓励范围之内,它们是:
• 全部或部分地下管线的设计、建造、管理、经营或维修以及地下管线现有部分的管理、经营或维修
• 新城区的开发
• 程序设计和电子产品生产
• 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 信用分类
• 各项扣除
• 内河运输工具的建造、管理、经营或维修
• 工业和公用设施项目的执行管理
• 垃圾、生产活动和服务活动遗留物的收集及再利用
2、投资保护和鼓励政策
《投资保护鼓励法》规定的投资保护措施主要有:
(1)投资资产受政府保护,不实行国有化,不被没收、拍卖,除触犯刑律外,不被扣押、查封。
(2)不进行外汇管制,自由汇入汇出,可以保留现汇,不强制结汇。
(3)政府保证投资资金和投资获得的利润可以以任何自由外汇汇出。
规定的投资鼓励政策主要有:
(1)享受十年免税。
(2)进口企业自用的机器、仪器、仪表、工具,减按5%缴纳海关关税,免缴海关手续费,十年内缓交进口销售税;进口生产用原材辅料照章征税。
(3)出口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辅料,可以执行类似国内的进料加工制度,称为临时放行制度。
(4)以低廉价格获得生产经营所需土地的所有权。
3、埃及政府对《投资保护鼓励法》的两次重大修订
2004年4月,埃及政府对《投资保护鼓励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便利企业投资的一些措施和政策。包括:
(1)企业可以使用任何自由外币进行公司注册、结算和投资。
(2)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实行一条龙服务。需要投资者办理的所有手续一律在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文件、材料、交费一次提交。
(3)向设在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土地。
(4)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负责核定企业经营活动起始时间。
(5)在人员管理和工资待遇上,投资公司不执行国营企业对员工管理的统一规定。
(6)企业签订成立合同应进行公证,可以在埃及境内和境外进行。合同变更同样需要办理上述手续。
(7)按照自由区模式设立的企业,可以改变企业模式,按照工业区模式继续经营。在按照自由区模式经营12个月后,原来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已经折旧部分免征关税。按照工业区模式设立的企业,在符合自由区企业条件,在经营满两年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变企业模式,按照特别自由区模式继续经营。但是原来征税进口的机器、设备不得退回已征关税。
2005年6月,埃及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新《所得税法》,该法规定,自新的《所得税法》生效之日起,1997年8号法《投资保护鼓励法》规定的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免税政策全部取消;在法律公布之前已经按照1997年8号法律设立的公司按照原来规定的免税期继续享受法律规定的免税政策;在新的《所得税法》公布时已经完成注册,但没有正式开始经营活动的项目,则要在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以便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在新的《所得税法》公布之后按照1997年8号法设立的项目,不再享受投资免税的优惠。
由于免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埃及国内现有的各种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基本上趋于一致,不再存在特殊的优惠政策(除《经济特区法》的专门规定)。
三、埃及《经济特区法》简介
2002年颁布的83号法《经济特区法》在埃及国内和周边国家引起很大震动,法律规定了特区特殊机制、投资优惠和投资保障。次年2月埃及第35号总统令确定苏伊士湾西北经济区为埃及境内适用该法的第一个经济区。该法将特区定位为埃及境内外向型的特殊性质的经济区域,主要面对国际市场。要求在特区内设立的企业,其产品100%销往国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提高埃及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地位和水平。为此,埃及政府给予特区特殊的政策和待遇,以提高区内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特区内企业与埃及境内企业发生往来时视同进口,按进口业务进行管理。
该法规定特区采取特殊的管理机制,包括:
(1)成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管理特区的全部事务。
(2)设立统一办公的服务机构,为投资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一次性为进区投资企业解决注册、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问题。
(3)由管理委员会组建独立的开发公司,授权其负责对特区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负责对外招商,吸引企业入驻,向入驻企业提供具体的投资、经营服务。
(4)在国家统一的税法和海关法管辖下,制订特区自己的海关管理、通关、计税、完税办法和程序。
(5)在执行国家劳动法总的规定情况下,制订适合特区情况的劳动合同管理、外国人就业、用工比例、社会保险、员工参与管理和分红的办法和制度。
(6)成立争议处理中心,采取调解、仲裁、司法裁定的方式,集中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负责解决企业与特区管理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7)设立隶属于特区的对外通道,可以是机场、港口、陆路口岸,便利企业对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