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金华支会 |
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南非规范关税制度的基本法律是2005年修订的《1964年海关与税收法》和2000年修订的《增值税法》。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及提出调整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的关税水平的建议,并研究出口退税等政策。南非税务总署负责征收关税。2007年,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根据与欧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以及欧洲自由经济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南非关税提出修改草案。根据草案,自欧盟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可享受40%的税率优惠,对自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进口的摩托车实行零关税,对自欧洲自由经济区进口的部分水产品、农业和工业产品免除关税。该草案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纺织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评审。该委员会考虑减税的纺织品包括海关税则表第51到60章税号的产品。目前,南非纺织品平均进口税率为22%。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南非已明显降低了其总体关税水平。南非目前的平均关税为5.8%,其中农产品为9.1%,非农产品为5.3%。
2007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海关税则表中部分章节的产品进口关税作了调整。免除了棕榈脂肪酸钙盐的关税,提高了可折叠PVC充气水池的关税,调整了第76章下部分铝制品关税,并对硫化橡胶管、铸铜管、铸铝管、涤纶预取向丝、苛性钠、钢桶用花边塞和花边缘轮等产品进行退税。
此外,根据南非财政部发布的2007年度预算,天然葡萄酒消费税提高8.5%,烈性葡萄酒与起泡酒消费税提高10%。同时,根据南非《机动车产业发展计划》,轻便型机动车的关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削减至29%;原装设备组件削减至24%。
2.进口管理制度
南非目前实施的进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1990年修订的《进出口控制法》和1993年修订的《标准法》。贸易工业部是负责管理南非对外贸易的主要部门。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南非的进出口限制产品列表。此外,南非贸易工业部下属的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任何公司只需要在南非税务总署登记注册即可经营进口贸易。南非只对部分粮食、石油产品、武器、部分纺织品和废旧产品等特殊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此外,进口商必须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在海外将进口产品装船。在中国向南非重点出口商品中,仅有黄金饰品、茶叶和鲤鱼须要进口许可,分别由南非储备银行和农业部负责发放。
2007年南非进口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新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自2007年1月1日起,南非单方面对原产于中国的31种纺织服装产品实行进口管理,管理期限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中方不对这些产品实行出口管理。南非进行管理的产品包括衬衫、外衣、运动衣、夹克、外裤、内裤、工装裤、风衣、雨衣、童装、女裙、围裙、窗帘等。
此外,由于发现某些南非厂商错误地把进口产品的标签改为“南非制造”,南非于2007年4月14日颁布了《商品标记法》。根据该法,南非贸易工业部负责对进出口产品进行详细调查,使整个管理制度变得更为严格。包括鞋、皮革产品和纺织服装品在内的进口产品其标签必须包括正确的英语产品标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为详细的完全要素清单。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以每件5000兰特以上的罚款,产品可以被没收。
3.出口管理制度
目前南非出口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0年修订的《进出口控制法》和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贸易工业部是负责管理南非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部门。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南非的进出口限制产品列表。此外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出口商需要在南非税务总署进行注册。南非规定出口限制产品列表中177个4位海关税则编码产品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这些产品主要为战略性物资、不可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和汽车等。除个别商品外,进口许可证一般由南非贸易工业部负责发放。此外,废旧金属必须先以出口价的折扣价向下游产业提供,如果下游产业制造商没有答复或不需要,政府才可以发放出口许可证。根据《钻石出口税管理法》,钻石出口企业还必须在南非钻石委员会注册。
2007年南非出口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新的发展变化:为了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及创造就业机会,保护国内的铬矿工业,南非政府根据企业申请,计划颁布一项关于限制国内铬矿出口的法令,对铬矿征收出口税,并决定铬矿主要在南非当地冶炼加工,只出口铬铁。
此外,2007年南非颁布了《钻石出口税法》和《钻石出口税管理法》,降低钻石原石出口税率,并且明确了减免钻石出口税的执行标准。《钻石出口税法》将钻石出口税率由15%下调至5%。同时,该法令规定钻石生产商须将钻石产量的10%出售给南非国家钻石贸易商,后者须将原石出售给本地加工商。并且,不同产量的钻石生产商必须将一定比例的钻石卖给本地钻石厂商,才能获得免税出口资格。
4.贸易救济制度
南非反倾销法律主要为2002年颁布的《国际贸易管理法》、2005年修订的《1964年海关与税收法》和《反倾销条例》。保障措施方面的法律包括2004年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保障措施法》和《农业保障措施法》。此外,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南非的贸易救济管理机构主要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救济的立法和调查工作,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中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是关税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其中关税委员会负责接受和审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反倾销结果及拟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并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建议,由部长理事会作出最终反倾销措施决定。
2006年11月,南非国会通过22条《反倾销条例》修改建议,修改后的《反倾销条例》增加了透明度,同时缩短了完成调查的时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利害关系方的听证会;
(2)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中提出明显高于WTO《反倾销协定》有关“国内产业定义”的要求;
(3)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产业由于产量低于南非所有同类生产商总产量50%而不能代表国内产业,那么,在这些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之前,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引进这些国内产业附加的最低价值;
(4)根据南非贸易工业部的要求,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一项考虑因素;
(5)即使调查表明倾销行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享有绝对的决定权;
(6)如果在反倾销复审期间没有发生出口,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决定出口价格;
(7)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不再发布公报,通知利益相关方有关即将过期的反倾销税的日落复审的情况,相关企业可以通过该委员会的网站等替代方式获得相关信息;
(8)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参加期中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的当事方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