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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际商报 |
历史上,东盟不少国家曾经是英国、美国、法国、荷兰等国的殖民地,世界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传统都曾给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法制制度的发展刻上了深深的历史烙印。同时,东南亚一些宗教性的法律传统也保留着鲜明的区域性特色,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伊斯兰法律。我们在此先主要介绍一下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贸易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状况。
一、新加坡因为作为殖民地历史在东南亚最为悠久的原因,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之英美海洋法特征也最鲜明,习惯法和判例法更为重要。而贸易投资乃至旅游方面的成文法比较少见,贸易相关法规主要有《新加坡海关法》、《新加坡进出口商品管理法》、《新加坡商业注册法》、《新加坡战略物资控制法》、《进出口贸易规则法令》和《自由贸易区法令》等。
1.贸易政策新加坡是一个贸易自由港口,一直都实行开放的经济政策,是全球贸易最自由的地区之一。新加坡经济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高度开放的贸易政策,其国际贸易额是GDP的300%,这一比率居世界各国之首,国外直接投资占制造业投资总额的70%。
新加坡的贸易政策通过专项法令、条例进行规范和实施,它没有基本的贸易法规,单个贸易政策问题,如关税、贸易禁令分别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研究处理。
新加坡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关税或者限制进口。典型的主要有对酒精、烟草、石油产品和摩托车征收的高额关税。在APEC(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承诺下,在2010年前预期所有这些产品的关税也将逐步取消。
新加坡进口产品一般没有配额限制,大部分货物无需许可证即可免税进口。但是,医药品、危险品、影视作品、军火等产品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
2.关税管理制度新加坡的关税原则是基于《布鲁塞尔关税公约》(BDV)制定的。《布鲁塞尔关税公约》(BDV)的基本原则是,在港口,货物的进口关税是一种正常的给付;或在进口地,进口关税是一种重要的支付。它以在开放的市场,在独立的买家和卖家之间已发生的买卖关系为先决条件。进口关税的纳税,可能适用按价抽税和特定税率。按价抽税是最常用的,它是按进口货物估价的百分比抽税的。特定税率是一种特殊的衡量方式,它按货物的单位重量或其它量度测算。对于卖方来讲,在估计税值时,价格、保险、货运、手续费及其它所有突发事件的费用和货物的交付都要被计算进去。出口商必须保证其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是准确的。假定货物的价格报低了,海关和税务部门一经核实则将追加征收相对税额,并且,会对试图逃税的贸易商课以重税。
3.特殊进口规定申报保税的货物允许进口,可以暂不纳税,但从进口时算起的三个月内它们必须被再出口。若该批货物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再出口,则须照常纳税。为贸易展览、时装展示等需要而进口的产品均属此例。
二、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促进投资法》、《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和《通讯与多媒体法》等。
1.关税管理制度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产品的应税税率、计税价格等。同时《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产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1)进口关税关税是马来西亚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口关税主要为从价税,只有一些特殊产品采用从量税。目前,马来西亚对大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取消了进口税,而对汽车等进口的奢侈品和涉及国内保护行业的产品适用高税率。在免除缴纳进口关税方面,根据马来西亚《海关法》的授权,财政部长有权免除个别特殊组织或特定产品缴纳进口关税。
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马来西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东盟成员国各类型整装车的进口关税降至20%,拆散配件组装车和配件的进口关税减至零;将其他非东盟国家各类型整装车和拆散配件组装车及配件的进口关税分别降至50%和10%。
(2)出口关税马来西亚主要对野生动物、木材、石油和棕榈油等产品征收5%~30%之间的出口税,对石油统一征收20%的出口税。
2.进口管理制度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大部分产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仅有小部分产品禁止进口或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其中,禁止进口产品涉及14类;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涉及40类411个海关税号,如机动车辆、彩色复印机、食糖、大米、面粉等,此类商品的进口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主要由发放自动许可证的机构实施总量监控。
3.出口管理制度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出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海龟卵和马来半岛出产的藤条植物;限制出口的产品在出口前须获得海关关长或海关关长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特别许可或批文。
4.投资管理制度马来西亚鼓励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给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电子、生物等高新科技产业、农业品种改良、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的投资税收鼓励措施主要有:“先锋者身份”、投资税收补贴和基础设施补贴等。
自2004年8月1日起,外商在马投资项目除并购马境内企业及在马购置不动产外,无需向马外资委员会申请批准,但部分限制性行业仍需向马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以确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