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贸易部长冯慧兰(Mari Elka Pangestu)规定挂钩钢铁进口的新条例。在该条例规定钢铁生产进口商或者注册进口商能进口的钢铁表格。
颁布上述新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能在钢铁进口部门创造有利的企业气氛和在该部门进行的行政整顿。
上述新条例在08号/M-DAG/PER/2号/2009年2月18日关于钢铁进口的贸易部长条例,而自今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生效。
在该条例明确说,钢铁仅能由钢铁的生产进口商或注册进口商进口。钢铁生产进口商或注册进口商的进口必须先由装货港的鉴定人核实。
印尼贸易部对外贸易局局长蒂娅.毛莉妲(Diah Maulida)2月20日在雅加达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称,上述新条例规定,几个钢铁产品种类,以及已在双边协议规定(如印日经济伙伴协议IJ-EPA)钢铁产品的进口无需被核实。
免受核实的钢铁产品必须满足以下的标准:
一、钢铁产品由机动车及其元件工业、电器及其元件工业,以及造船及其元件工业生产进口商输入。
二、符合政府承担进口税(BM-DTP)便利进行核实的舶来钢铁产品。
三、供自贸区、自由港,以及保税区工业需要而进口的钢铁产品。
她说:“贸易部长关于钢铁进口的新条例,也不适用于印尼与其它国家政府以双边协议形式安排的钢铁进口规定。”
蒂娅解释,生产进口商进行输入前要详细开列在一整年的进口钢铁计划。“我们不是制定进口限额,而保证进口的钢铁总量必须符合生产商的生产能力,所以不是限制或禁止钢铁进口。”
她补充说,每三个月贸易部将与一些方面,包括钢铁协会、制造商和使用者一起进行评估,了解上述条例的效率。
生产效率能恢复80%
在同一场合,印尼钢铁行业协会(IISIA)执行经理希达悦(Hidajat Triseputro)表示,参加印尼钢铁行业协会的钢铁制造商希望,钢铁进口商业法规今年4月1日生效的3个月后,印尼国内钢铁工业生产效率能恢复到80%。
由于印尼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同时进口钢铁产品行径猖獗,导致国内钢铁工业生产效率跌到20%至40%。
他说:“关于钢铁进口的贸易部长新条例生效后,我们希望现今生产效率仅20%至40%的情况能在3个月期间恢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