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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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中国汽车报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由各地方根据废旧轮胎积存和需要处理的情况,给中标处理公司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每条轮胎1.8~5.0美元不等。

1991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地面联运效率条例第1038节规定,新建和修建道路,均要加入碎橡胶,以5%为起点逐年增加,到1997年达到了20%的含量,并由联邦政府出面支持,免息贷款或协助解决技术问题等。1993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条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政府机构所有车辆在更换轮胎时必须使用翻新轮胎,美国还设立了废旧轮胎回收处理基金。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政府对处理废旧轮胎的工厂,根据其处理后利用和销售收入,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鼓励废旧资源、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马来西亚则采取由国家统一在国内回收废旧轮胎,免费向利用企业提供,并规定凡利用废旧轮胎生产的产品,一律实行免税鼓励政策。

在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环保署通过公开竞标,委托有资质的中标公司负责收购废旧轮胎并进行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贴。在台湾每处理1吨废旧轮胎补贴3200元新台币,在香港最近的一次竞标中给中标公司的补贴是每吨868港币。

欧盟法律规定,禁止把直径小于1.4米的废轮胎作为垃圾进行处理,并提出对从事废旧轮胎再利用的处理过程和企业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