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庆政办发〔2015〕28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大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要求,加快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程,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 “政府统领、部门协作、市场引导、综合施政”的原则,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35089辆,包括淘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庆各事业单位黄标车,中省直大企业可参照执行。2016年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已分解至各县、区(详见附件)。2016年和2017年各年度的淘汰任务将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任务适时分解至各县、区。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登记注册和注销报废管理。新车注册登记与转入二手车必须达到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依法注销。
    (二)严格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及黄标车、老旧车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避免检测流于形式。市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对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未按规定方法检测、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 1 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三)严格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公交车、出租车为重点,每半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清理整顿行动。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污染排放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
    (四)扩大禁行区域,加强路检执法力度。进一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进入禁行区域。2015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区中心城区禁行。依法发布辖区内黄标车禁行措施的时间、区域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县级以上公安、环保部门对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路检及抽检执法,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报废车辆上路及非法交易。研究建设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对道路交通监控进行升级,将黄标车数据导入车辆查控系统,增加黄标车自动识别、筛选、抓拍等功能,实现限行的信息化、自动化、精细化管理。
    (五)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适时制定实施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以及办理程序,以财政奖励补贴方式,鼓励私人和企业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后的车主购置新车给予信贷支持。优化、简化车辆报废程序,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鼓励车主主动办理报废手续。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进行责任分工,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登记、注销等车辆数据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及车辆淘汰情况相关数据通报;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禁行区域的标识、标牌及禁行区域内黄标车及老旧车、无标车智能抓拍系统的建设。
    (三)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达标查验,严格车辆排放检测;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认定及标志发放;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情况相关总结上报;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限行力度和对报废淘汰车辆的注销;负责“6.5世界环境日”利用板报、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
    (四)市商务局负责优化车辆报废程序,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每辆淘汰车辆的拆解落到实处;负责统筹协调国Ⅳ标准车用油的保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公交车、旅游客运车、出租车及其他道路客货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严格审查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资质,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配合市公安局对达到强制报废规定车辆予以注销;严格排气不合格车辆维修资质企业的管理,确保提高排气不合格车辆维修治理水平。
    (六)市财政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保障;负责财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质监局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
    (八)市机关局负责协调市直各机关、各单位按照规定自行开展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十)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推进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根据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能充分发挥、工作有机配合、沟通联动到位”的运行机制,形成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强大合力。
    (二)健全机制,强化督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办公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工作中存在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将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情况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减排考核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进度明显落后的进行督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城市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黄标车禁行区域、违法处罚措施及淘汰补助政策,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加公众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